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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7-05-04 文章: 399 來自: 台灣嘉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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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星期日 三月 09, 2008 9:17 pm 文章主題: [媒體報導]郡役所沒法源辦公投 市府議會鬧笑話(2007.10.1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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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7.10.18
沒法源辦公投 市府議會鬧笑話
林志雄/嘉義報導
為了將市政中心北棟大樓一樓舊郡役所拆除與否的爭議訴諸民意,市議會前天通過議員鄭俊亨建請市府舉辦公民投票的提案。事實上,公投法實施已近4年,嘉義市迄未訂定舉辦地方性公投的自治條例,亦即公投根本無法源可辦,凸顯市府怠惰,議會通過提案要市府辦公投,都鬧笑話。
市選委會第1組組長張朝坤昨日表示,就算已有地方公投自治條例,但依公投法相關規定,公投審議委員會尚闕如,加上公投有關提案、連署、查核程序以及應先辦公聽會等相關前置作業時程,要在明年1月12日立委選舉日一併辦公投,絕對來不及。
公民投票法是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經總統頒布實施,其中,有關地方性公投事項係規定在第三章第二節。依該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,有關公投案提案、連署應附具文件、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,由直轄市、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,亦即,縣市政府的公投事務須先訂定自治條例。
公投法實施4年 無自治條例
公投法已頒布實施近4年,嘉義市迄今尚未完成自治條例的訂定;對此,市府民政局長陳敏權指出,原本要訂定,但其後鑑於公投法去年要進行修訂,為等其完成修訂,因而延宕下來。
不過,據瞭解,公投法第一次修正部分條文,已於去年5月間完成程序,並於7月1日起實施,也就是說,修正案已實施1年多,市府卻仍未完成訂定自治條例草案並送議會審議,不無怠惰之嫌,值得檢討。
鄭俊亨:促市府早日興建北棟
而議會方面,在自治條例付之闕如的情況下,前天仍通過建請市府辦公投之舉,也有瑕疵。因為,依公投法第八條規定,公投案係由有公民投票權的「個人」提出,據此,市府依法無權「主動」辦理公投。
對於建請市府辦公投,但實務上行不通,提案人鄭俊亨解釋,之所以提案,主要是基於北棟興建案曠日廢時,不僅嚴重影響市民權益,且將徒增公帑支出,希望藉此「逼」市府及早解決此一懸案;他並強調,即使由市府辦公投不可行,但市府也可另透過民意調查等方式,弭平爭議,總之,北棟興建案不能再「歹戲拖棚」下去了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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